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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益活动照片是否侵权?


(2005-09-12 08:36:30)

李玉胜是老年摄影家协会会员。2002年秋天,应东方药厂的邀请,参加“九九重阳老年摄影大赛”,获得一等奖,并手捧奖杯留影纪念。东方药厂不久印制一本宣传画册,前半部分是关于该厂的产品“溶栓胶囊”广告,后半部分是该厂情况介绍,包括公益活动介绍,第19页是李玉胜手捧奖杯的照片。李玉胜向法院起诉称:东方药厂在宣传其产品“溶栓胶囊”时,使用了我的照片,且未经我的同意,其目的是营利,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肖像使用费60万元。东方药厂辩称:原告所称画册虽是一本产品的宣传画册,但明显可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一部分宣传产品,后一部分介绍企业。本案涉及的照片和两行红色大字都表明这是一次公益活动,突出的主题是摄影大赛而非肖像,被告以合法手段取得照片,用于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宣传,且被告是此次公益活动的赞助商,被告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但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来自肖像形成的特殊过程。被告出资赞助的这次老年摄影大赛,是一次公益活动,原告自愿参与此次活动,便成为此次活动的成员,原告手捧奖杯的照片与此次活动密切相关,完全有可能向社会传播。因此,只要方式得当,宣传、评价此次活动时使用该照片应被许可。被告在使用该照片时,在画册第19页整版的文字和图片都与大赛有关,而并无商业广告内容。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营利目的,不构成对原告的肖像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肖像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归权利人本人专用,任何他人要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必须经本人同意,否则不得使用。但此项权利的行使同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1、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3、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法院根据上述法制精神,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符合权利人的利益。

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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