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华系未婚女青年,被告詹庆系同村村民。一日,詹庆在与众村民在街头闲聊时,当着原告之父的面,说原告满华跟同村的某男青年了,原告之父当即与被告发生口角。原告听到父亲的转述后,即到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委托村委会主任予以调解。调解中被告承认其说了这句话,但不承认这句话存在恶意。村委会调解未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3000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被告确实当众说了原告跟了谁这句话,并认为,根据当地风俗,说女的跟男的了,意思就是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被告辩解,说女的跟男的了,意思就是男女之间谈恋爱。双方观点分歧较大,各持己见。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含糊其辞、不负责任的语言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在当初在场人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简要评析:被告詹庆的不道德语言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是本案的焦点。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要符合以下要件:1、需有特定的受害人。2、需有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本案被告詹庆的语言行为,虽自行辩解为是指男女双方谈恋爱之意,但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是因为按照当地的习俗,此言是指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之意,被告的言行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3、在主观上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被告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是故意所为。法院的最后判决要求被告仅承担当众赔礼道歉的责任,没有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因为被告的语言行为并未造成中伤的后果,属于危害较轻的侵权行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责当其罚。
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钢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