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到北京办事,住宿在某个体旅馆6号房间。由于该旅馆房间钥匙无专人保管,旅馆雇员汪勇当晚偷偷拿到6号房间的钥匙,于半夜时分进入到王莉的房间,欲对熟睡的王莉实施强奸,王莉惊醒后呼叫、反抗,汪勇慌乱之际猛掐王莉的颈部,造成王莉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汪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死刑。被害人王莉的父母作为原告,将旅馆的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被告辩称,王莉的死亡系罪犯汪勇所为,与旅馆没有直接关系,且汪勇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旅馆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害人王莉入住被告开办的旅馆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在该权利义务关系中,被告负有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并应管理教育其员工遵守法律。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其员工汪勇有机可乘,造成重大刑事犯罪,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73,500元。
简要评析:1、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因被害人王莉住被告经营的旅馆,即与被告建立合同关系,王莉支付租金,被告提供相应的房间、设施及保证安全、卫生等义务。被告雇员汪勇拿钥匙开门作案的行为,是被告管理疏漏,因而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之责。被告没有保证客人安全,使得客人的生命被犯罪分子剥夺,此种行为也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属于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一种法律救济的方式。本案原告选择了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雇员的侵权责任是否要由老板承担?本案的被告雇员汪勇是在工作期间犯罪,但他的行为并非是执行雇员的职责(如为雇主开车肇事),而是擅自所为,因此不应认定其侵权责任由雇主承担。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本案中,罪犯汪勇的刑事审判中,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为何原告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罪犯汪勇的民事赔偿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原告有权对其他民事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也体现了法律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钢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