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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带来了什么?

     2006年我国推出交强险,它是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的呢?

  首先,以人为本,及时救治伤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交强保险的两项垫付职能:第一、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8000元)垫付抢救费用。一定限度内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8000元)、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的,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其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予以赔偿。

  再次,交强保险执行分项限额给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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