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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2008-05-09 08:44:34)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 杨薇)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缩短争议解决时间……本月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行,多个亮点引人注目。

劳动争议政府“买单”

根据原有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而自5月1日起,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免费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劳动者打劳动争议方面的官司,将由政府“买单”。

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

此前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以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进一步说明时效问题: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部分争议“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或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一裁终局”制。

有关人士分析说,规定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将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新法还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举证规定倾向于劳动者

按照通常的举证原则,大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新法在举证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有关证据包括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以及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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