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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农村困难居民享受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 2009-01-14 00:00   来源: 鞍山日报     
  本报讯(王平 记者 徐天宇)记者昨日获悉,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近日,我市出台了《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原有的《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我市将有约7万名农村低保及“五保”对象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享受更多医疗救助政策。

  据了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诊疗收费优待。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救助额度内,只交纳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额度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100元,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以共享。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3000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的,由政府给予全额救助。

  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或者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同意。其转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再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如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或者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再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此外,新出台的《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取消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最低起付线。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按规定价格的80%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和计算机断层扫描显像(CT平扫)、核磁共振成像(MRI平扫)、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及普通病房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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