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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是上海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装配流水线上的一名操作工,3月14日,章某在公司调试机器的时候和部门主管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擅自离开了公司。在之后的几天内,章某未在公司露面,公司与章某也未有任何联系。4月6日,公司在公告栏里张贴了公司决定给予章某除名处分的通告,理由是“员工章某由于连续旷工15天(3月15~4月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举证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有“连续旷工15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章某不服,认为公司举证的《员工手册》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这份《员工手册》,自己也从来没有签收过该《员工手册》。后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能依据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所以撤销该除名处分决定。
律师分析: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公示”的重要性时,还应当考虑到如何公示才算做到真正有效的公示。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仅仅采用了通告方式,此方式仅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效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单位在张贴通告之前并没有将单位作出的这个违纪除名的书面通知送达、邮寄给劳动者,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因此,单位的这个通告行为是不当的,没有做到法律上要求的公示或直接告知当事人,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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