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09年10月,在某建设公司工作的司机王先生驾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蒋先生相撞,致两车损坏,蒋先生受伤入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某建设公司先行赔付蒋先生经济损失共4.8万余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不想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查明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未通过审验,况且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对此也认定其为无证驾驶。而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由于王先生持有驾驶证已失效,应按无证驾驶论处,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期特约律师:
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唯
律师评析: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是最基本的载时合同内容的形式。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王先生所在的某建设公司与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合同加以规定并应得到认真履行。而作为司机的王先生在2009年10月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先生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车。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民事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记者 赵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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