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物业小区!现场解读《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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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责任如何界定?遇到高空抛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问题和报告?25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在华润幸福里小区召开“发言人进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解读《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活动,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热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解读,并现场回答了市民提问。

2022年3月,市住建局启动《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编制工作。在市人大的指导下,在市司法局的协助下,《条例》几经修改,终于制定完成。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统筹和承担的有关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重点强调了街道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了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市住建局还出台了《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清单》,厘清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区内的执法边界,例如市民遇到高空抛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停车、违规养犬、楼道内杂物堆放、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问题和报告。当小区出现了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区综合执法局报告。有居民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可以向生态环境局举报。

为推动业主委员会全覆盖,《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要履行指导、协调和督促业主大会成立的职责,推动和帮助业委会成立。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等原因,没有业主大会也没有业委会的,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应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日常服务与保障工作。这样既能体现业主的权益,也能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为了鼓励通过和解、调解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都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纠纷处理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有助于把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还出台了《鞍山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区、街道三级都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及重大矛盾纠纷,开创物业管理工作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

作者:刘晓明 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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