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锁箱子里被盗 浴池被判赔偿

带着孩子去浴池洗澡,把手机锁在了浴池的更衣柜里,可出来时却发现,更衣柜被撬,门锁损坏,手机丢失。王先生赶紧报警。事后,王先生要求浴池赔偿自己的手机,但浴池却不同意赔偿原告,认为自己也是受害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据《民法典》判定被告浴池赔偿王先生手机折旧后的价值。

王先生称,自己在今年2月的一个上午,和8岁的孩子到被告所经营的浴池消费,使用苹果13手机在前台扫码付款消费18元,购买了两张洗浴票。进入浴室后,将衣物放置于被告所提供的更衣柜内,锁好柜门并检查确认后,将钥匙放于手腕处随身携带进入浴室,其间并未丢失和掉落。38分钟后,洗浴结束,更衣时发现更衣柜被撬,门锁损坏,手机丢失,随即拨打确认,此时手机呈关机状态。自己第一时间到前台通知服务人员,并拨打报警电话。铁西区某派出所民警赶到并取证。

王先生认为,自己到浴池消费洗浴,双方之间自动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浴池作为服务者,在其经营的洗浴场所内,为前来洗浴的顾客提供安全的有锁更衣柜,用于储存和保管衣物及随身物品,是双方服务合同中的应尽的附随义务。另由于浴池场所消费的特殊性,被告对于为消费者提供的上锁衣柜内物品,并同时应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保障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自己在本次消费过程中,严格按照被告所提供的储物方式及条件,正确无误的配合储物,并确认安全上锁,也未有遗失钥匙情况,并于第一时间报警。故并无过错。因此认为,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一切损失。

被告某浴池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遭遇小偷,自己也是受害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洗浴,洗浴时将衣物及随身物品手机等存放于更衣柜内,符合常理,并正确使用更衣柜且确认安全上锁,洗浴期间也未有遗失钥匙情况,原告并无过错。原告在被告处洗浴存放手机,手机遭到第三人偷窃,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侵权人现未确定,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后,被告可对侵权人追偿。原告主张手机购于2021年,购买时价格5999元,已使用2年有余,结合现在市场价格,该手机现价值酌定2000元符合实际情况。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00元。综上,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浴池赔付原告2000元。

作者: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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