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本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 杨峰)16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鞍山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正式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工作流程,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监管水平。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鞍山市药品零售行业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迈出重要一步。

此次印发的《细则》,是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等一系列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实际情况,对原有的《鞍山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后形成的。《细则》内容丰富详实,共分八章四十八条,涵盖总则、药品零售企业分类、机构与人员、制度与管理、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验收结果评定及办理程序、附则等多项内容。

在此次修订中,一大亮点是首次将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要求有机结合。《细则》不仅清晰罗列了各项许可验收的必要条件,还明确纳入了药品零售企业的禁做事项。如明确零售药店禁售类别,强调不得在营业场所营业区域以外储存药品等规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出了清晰的“红线”。此外,修订内容主要聚焦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制度与管理、验收结果评定及办理程序、附则等关键板块,进一步完善了药品零售许可验收的标准体系。

该《细则》的发布实施,对于鞍山市药品零售行业而言,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帮助企业及时适应政策调整变化,提升企业在许可验收及日常经营中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用药安全。随着《细则》的深入实施,鞍山市药品零售行业有望迎来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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