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占道还殴打环卫工 法院驳回上诉

男子老王(化名)在某学校附近占道停车,还因此事与环卫工人付某发生争吵,老王殴打了付某,造成付某肋骨骨折等身体损伤。事发后,一审法院判定老王构成民事侵权,要赔偿环卫工人付某医药费等损失,但老王不服上诉,称付某是自己钻到车底下来回蹭才受的伤。近日,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驳回了老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老王称:付某的伤是他自己钻至车底下来回蹭而造成的,不是自己打造成的,自己只给了付某一脚,不可能形成诉状中的损伤。付某故意多住院,故意扩大损失,所以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而付某称:去年3月,自己正在某学校路边做保洁工作,老王将三轮车停靠在路边,影响自己工作。自己说“老爷子,挪一下”,引起被告不满,先辱骂自己,之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老王对自己拳打脚踢,致自己摔倒在路边。自己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把他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头皮擦挫伤等,共住院31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老王在某学校旁路边因停车占道一事与环卫工人付某发生争吵,后老王殴打原告,用脚踢踹原告腰部,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住院。公安部门给予老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经诊断付某是肋骨骨折、胸壁挫伤、头皮挫伤、髋挫伤等。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老王殴打付某,造成付某受伤,已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各项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付某被老王殴打导致受伤住院,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认定老王的殴打行为具有过错。老王虽不认可该处罚决定并主张付某的伤是自己钻至车底下来回蹭而造成的,但其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未能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故老王的此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老王对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的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付某提供的住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已对因被老王殴打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予以了证明,老王虽主张被上诉人故意多住院,故意扩大损失,但因其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老王提出不应当承担付某所有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老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老王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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