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宠物狗出现发抖、喘息的症状,主人小红(化名)便带它去甲宠物医院就诊,治疗了三天,没查出明显病因,钱花了900多元,但小狗并没有好转。于是小红又带着狗去了我市乙宠物诊所和沈阳一家宠物医院,查出小狗是肺部疾病。小红认为,是甲宠物诊所误诊,耽误了自己宠物的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于是把甲宠物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昨天,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小红称,去年10月,她发现家中宠物狗发抖、喘,于是带狗去甲宠物医院看病,连续三四天到被告处,医生和院长都说狗没病,院长说狗抑郁了,拿了治抑郁的药,彩超各种验血全做了,就是不给做肺片,自己说狗喘的厉害,他们说该品种都这样。之后,自己又带狗到另一家宠物医院检查,给狗做肺片检查发现狗患“白肺”,几乎全白,成活率10%,治疗五天效果不好,医生建议去沈阳做肺CT,结果肺部积水。又经过治疗,狗最后出院,现患有后遗症,在吃药。自己认为甲宠物医院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白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自己的宠物狗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被告宠物医院辩称,该狗的疾病与自己无关,单位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没有违约行为,也无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误诊;若存在误诊,则误诊行为与原告犬只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具体的损失金额。
对于被告是否存在误诊行为,原告并未能就此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就此申请鉴定,后因费用问题,原告撤回鉴定申请。故原告应对自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犬只的诊疗行为存在误诊,但在被告提供的原告犬只治疗病历及检验报告中,关于原告犬只治疗过程的记载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病历所记载的检查时间与检测报告所记载的测试时间不符。依据《民法典》,被告应对于其病志不真实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被告宠物医院赔偿原告两千多元。
张鑫 张晓庆 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玲 全媒体记者 刘晓峰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