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 子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重庆市渝北区消委会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成功帮助消费者维权一起因商家“跑路”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具有价格优惠、付费便捷等特点。然而,除了有些商家由于经营不善无力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外,更有一些无良商家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圈到钱就玩失踪,以致消费者屡屡“踩坑”。为了规范“预付式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去年7月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经营者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今年3月,最高法就“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等,以有效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虽然有了法律保障,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也要保持谨慎,该了解的了解,该保留的凭据保留好,一旦自己权益受损要及时举报。相关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行业监管,确保“预付式消费”商家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