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阿兰,之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刑拘,出狱后又重操旧业。去年10月,阿兰来到千山区大屯集市内的一粮油摊位,以预购买米油要开票为由,趁被害人写字记录买货数量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刮胡刀片将被害人腰间的大布兜右下侧竖着划开一个口子,将其兜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
事发几日后,阿兰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3700元现金中的2200元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阿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但她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阿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张玲